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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(节选交割结算部分)

来源:    时间:2010-11-12    浏览:3074次

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
 
第七章 交割结算
第六十八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。
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,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,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,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。
第六十九条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。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。
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。
第七十条 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,由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,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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